上海翔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智光一创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翔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执1515号
申请人杭州智光一创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翔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仲裁委员会二○二○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的(2020)杭仲裁字第75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智光一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上海翔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杭州智光一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30,688.14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7,706.88元和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上海翔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232.19元,扣除执行费后余款92,525.31发还了申请执行人杭州智光一创科技有限公司。另外,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和房地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翔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上事实,有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无房地产登记记录信息和谈话笔录等证据为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建清 审 判 员 吴 军 审 判 员 龚斯峰
法官助理 李璟钰 书 记 员 朱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