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辽14民辖终59号
上诉人山东绿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辽宁辉达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中县人民法院(2019)辽1421民初890号民事裁定,上诉至本院。
上诉人上诉理由:双方签订《设备加工合同》第十八条约定:双方同意在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管辖约定不明,应适用上诉人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潍坊市潍城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双方所签订的《设备加工合同》第十八条约定: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在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该约定的管辖条款,至本案原告起诉时,能够确定本案原告所在地即绥中县,故该约定至起诉时具体明确,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执行。被上诉人诉至绥中县法院,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晓芳
审判员 梁珏景
审判员 周 艾
书记员 符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