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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吉林省通合建筑智能化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05民初1044号
原告:郭某,男,住长春市宽城区柳影街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春市全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住长春市二道区鲁辉国际城1期。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北湾西街262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金波,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通合建筑智能化设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吉盛小区4—28栋2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克,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与被告**、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吉林省通合建筑智能化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498元,减半收取计2249元,由郭某负担。
审判长齐雅权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