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22民初568号
原告:吉林省伟耀演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耀公司”)
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以北、福安街以西、荣光路以南***仕尚都(****)第B2幢2单元910号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长春东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晨公司”)
公司住所:长春市合隆经济开发区东晨路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吉林省伟耀演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东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3月12日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122民破1号裁定,裁定受理申请人长春东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被告东晨公司在原告伟耀公司起诉前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原告应当向财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故吉林省伟耀演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省伟耀演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31元返还原告吉林省伟耀演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