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纪源(陕西)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绿纪源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执556号
申请执行人:绿纪源(陕西)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353,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解东伟。
被执行人:***,男性,1980年1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陕0118民初42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某某329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390元。本院于2022年2月9日依法受理,并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并如实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拒收法律文书且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工商、证券、保险、车辆、房产等登记信息,虽有银行存款,但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经本院再次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退出执行程序;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银行账户,但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它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陕0118执5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院(2019)陕0118民初4250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杜讲和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何孟雷
书 记 员 杨娟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