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纪源(陕西)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东方虹雨科技防水有限公司、绿纪源(陕西)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民初876号
申请人:绿纪源(陕西)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353。
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XX街道XX村。
法定代表人:谢东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霜,女,198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甘肃东方虹雨科技防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02MA745FYN6R。
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XX路XX大厦XX号。
法定代表人:丁世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绿纪源(陕西)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东方虹雨科技防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2832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向本院交纳保全费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程序合法、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东方虹雨科技防水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2832元或查封等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付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苏浣
20220118876XXXXXXXXXXXXXX9353XXXXXXXXXXXXXX7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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