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保202号
申请人:文安县智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兴隆宫镇温庄村。
法定代表人:温红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樊明雪。
被申请人:绿纪源(陕西)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余下镇占西村。
法定代表人:解东伟。
申请人文安县智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绿纪源(陕西)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文安县智美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绿纪源(陕西)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文安县智美商贸有限公司以其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250826046020220000225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文安县智美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绿纪源(陕西)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文安县智美商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