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银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银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5民初561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恒瑞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费县。
法定代表人:高庆亮,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银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建设路源广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恒瑞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银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的(2019)鲁1325民初561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银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恒瑞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山东银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