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25民初43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丰宇园林有限公司(原临沂建宇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东岳庙街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80778971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银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山东银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和平街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32843905X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丰宇园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银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作出(2018)鲁1325民初43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银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存款800000元。现因被申请人山东银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赔偿义务,申请人山东丰宇园林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山东银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赔偿义务,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银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存款800000元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银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存款800000元的冻结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