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银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银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5执2842号
申请人:***,男性,1972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被执行人:山东银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32843905X1。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和平路129号;电话:186××××2959。
法定代表人鲍红伟,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银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2月06日向山东银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山东银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2021)鲁1325民初66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银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75元至费县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宗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陈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