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4执异25号
申请人: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游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50606108C。
法定代表人:李跃先。
申请人:珠海太阳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鸡啼门大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91440400745540108L。
法定代表人:李白银。
上述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余静言,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曾觅知,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2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5年10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申请人:孙影,女,汉族,1979年9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IAGYACHTSGROUPLIMITED(IAG游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太武。
被执行人:珠海鸿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04024271G。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平沙镇海棠路3230号办公楼3楼2号室。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军堂,男,汉族,1965年5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执行人:深圳海国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54465240。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九围社区九围新村后办公室2栋304。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张军堂,男,汉族,1965年5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
本院受理了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太阳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IAGYACHTSGROUPLIMITED、珠海鸿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海国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太阳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孙影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22年3月18日举行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太阳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一、追加被申请人***为(2021)粤04执884号案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深圳海国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为(2021)粤04执884号案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珠海鸿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追加被申请人孙影为(2021)粤04执884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人民币1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珠海鸿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其主要的事实与理由如下:申请人与被执行人IAGYACHTSGROUPLIMITED(IAG游艇集团有限公司)、珠海鸿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海国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国内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珠仲外字(2021)第28号仲裁裁决书向贵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1)粤04执884号,执行标的为22068979.66元。现该案已执行款项14709995.19元,剩余部分款项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执行到位。
经申请人查询得知,被执行人深圳海国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是由被申请人***个人出资50万元于2010年5月31日成立的自然人独资企业。被申请人***作为该公司的唯一出资人,公司资产为***个人所有,***应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珠海鸿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被申请人***、孙影二人,***为普通合伙人,孙影为有限合伙人。该企业投资额20万元,***、孙影各认缴10万元出资额,未实缴出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人孙影应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据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特向本院申请追加请求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深圳海国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珠海鸿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追加被申请人孙影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人民币1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珠海鸿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申请人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太阳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1.深圳海国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表;2.深圳海国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3.核发证照(通知书)情况记录表(深圳海国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4.深圳海国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章程;5.深圳海国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的验资报告;6.珠海鸿州投资合伙企业的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7.珠海鸿州投资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8.珠海鸿州投资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书;9.珠海鸿州投资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10.珠海鸿州投资合伙企业的认(实)缴出资确认书。
证明内容:1-5证明:深圳海国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是由***个人出资50万元(已实缴),于2010年5月31日成立的自然人独资企业。***为深圳海国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的唯一出资人,公司资产为***个人所有;以上证据是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内档(原件)。6-10证明:珠海鸿州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为***、孙影二人,***为普通合伙人,孙影为有限合伙人。该企业投资额20万元,***、孙影各认缴10万元出资额,未实缴出资。
各被申请人没有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只是要求给予期限和解。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太阳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所称事实属实,本院予以认可。
另查明,珠海鸿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两合伙人***、孙影均对投资资金进行了认缴,没有实际出资,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44年12月31日。
本院(2021)粤04执884号案目前已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作出(2021)粤04执88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追加被执行人必须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首先,***、孙影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珠海鸿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均对投资资金进行了认缴,且出资期限均未届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法律条文规定,追加未实缴注册资本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院(2021)粤04执884号案目前已以各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孙影认缴的投资资本还未实际缴纳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6条规定,***、孙影尚未实际缴纳的投资资本应当加速到期。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申请人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太阳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孙影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中***为普通合伙人,依法应对被执行人珠海鸿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孙影为有限合伙人,依法应在其未缴纳出资人民币1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珠海鸿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本案申请人申请追加孙影对被执行人珠海鸿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最后,被申请人***在本案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当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因此,申请人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太阳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被申请人***为(2021)粤04执884号案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深圳海国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追加被申请人***为(2021)粤04执884号案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珠海鸿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追加被申请人孙影为(2021)粤04执884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人民币1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珠海鸿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申请人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太阳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对追加***如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人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太阳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孙影、***对追加孙影、***如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王显荣
审判员 陈永成
审判员 邓飞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有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