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103执3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湘冠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浙江科奥机电五金市场内,组织机构代码MA27XYCT3。
法定代表人:陈新旺。
被执行人:浙江乔戈里华医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织机构代码MA27WWFE9。
法定代表人:向永忠。
杭州湘冠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乔戈里华医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3民初59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湘冠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843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并向本院申报财产表示暂无能力清偿本案债务。为此,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约定分期履行本案债务。被执行人浙江乔戈里华医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已向申请人杭州湘冠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履行欠款61781.05元。余款96649.95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分期履行,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103执371号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浙江乔戈里华医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杭州湘冠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潘政益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代书记员 陈思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