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乔戈里华医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昊盟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与浙江乔戈里华医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5802号

原告:昊盟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街道康惠路******。

法定代表人:陈珠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委托):周俞垚、陈款,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乔戈里华医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祥园路******/div>

法定代表人:向永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昊盟科技(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乔戈里华医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曾碧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邓 然

代书记员 项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