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新恒远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新恒远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泛亚维德新能源科技(盘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1103民初131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新恒远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泛亚维德新能源科技(盘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新恒远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新恒远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31.00元,减半收取计10815.50元,由原告辽宁新恒远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冰
书记员 孙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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