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新恒远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新恒远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市鸿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1104民初762号
原告辽宁新恒远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市鸿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新恒远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新恒远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新恒远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9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0.00元,由原告负担2245.50元,应予退还2245.50元。
审 判 长  孙志平 人民陪审员  张艳丽 人民陪审员  夏 冰
书 记 员  刘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