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新恒远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新恒远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红兴隆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黑8109民初2536号
原告辽宁新恒远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辽宁新恒远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辽宁新恒远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新恒远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129元,由辽宁新恒远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