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1103执790号
申请执行人盘锦新恒远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煤沈阳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
盘锦新恒远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东煤沈阳建筑基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103民初33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盘锦新恒远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103民初338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