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远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泰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瑞远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17116号
原告:辽宁泰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园兴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德修,系辽宁尚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远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168-5号C1座1-8-1室。
法定代表人:冯勇。
原告辽宁泰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瑞远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泰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龙
人民陪审员  朱福涛
人民陪审员  姜 忆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彧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