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4民初8051号
原告:辽宁景盛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北三家子街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MA0YT1KC4K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沈阳市皇姑区律政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二西区北二西路52甲2号1-10-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695937735
负责人:**。
本院受理原告辽宁景盛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景盛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辽宁景盛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庄 爽
人民陪审员 李 红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千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