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17552号
原告:辽宁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拜澳泰克(沈阳)生物医学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拜澳泰克(沈阳)生物医学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文睿竹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