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拜澳泰克(沈阳)生物医学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17552号 原告:辽宁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拜澳泰克(沈阳)生物医学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拜澳泰克(沈阳)生物医学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文睿竹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