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4965号
原告:沈阳市鼎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MA100G3R2H,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沙岭镇繁荣村。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辽宁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695937735,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二西路52甲2号1-10-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市鼎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沈阳市鼎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鼎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鼎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沈阳市鼎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 珩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