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测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物测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抚顺市弘伟铁矿选矿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403执499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省物测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于海峰。
委托代理人:王丽欣。
被执行人:抚顺市**铁矿选矿厂,,工商登记住所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甲邦村
投资人:朱华进。
被执行人:朱华进,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申请执行人辽宁省物测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抚顺市**铁矿选矿厂建设工程勘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辽0403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抚顺市**铁矿选矿厂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辽宁省物测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20年6月8日受理并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省物测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被执行人抚顺市**铁矿选矿厂给付工程款30.02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我院于2020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抚顺市**铁矿选矿厂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即日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同时送达了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
经查,被执行人抚顺市**铁矿选矿厂名下无银行、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依照申请执行人之申请,裁定追加了被执行人抚顺市**铁矿选矿厂投资人朱华进为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朱华进有财付通及银行存款共计3975.91元,我院已经强制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另查,被执行人朱华进名下有房屋一套,我院于2020年12月7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因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分;被执行人朱华进名下有车辆一台,我院于2020年12月3日查封了该车手续,查封期限二年,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分。
再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财产查询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以上有查询回执、查封手续、扣划存款手续、发放执行款手续、约谈笔录等在卷为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执行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 越
审 判 员  徐丽娜
代理审判员  于翠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