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润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市武进江南防腐材料有限公司、吉林省中润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执保873号 申请人:常州市武进江南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奚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996955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吉林省中润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德新区德旺路10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MA16XNB90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常州市武进江南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中润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1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武进江南防腐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中润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武进江南防腐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