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吉林北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吉林省中润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83民初2205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某,女,2012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
法定代理人:**(系于某母亲),女,1987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吉林北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蔚山路4399号新兴红旗嘉园A16栋1**1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8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中润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长德新区金汇大街1577号金融大厦15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学,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福祉大路5888号中庆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吉林北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中润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2019年7月18日,于泊研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吉林北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人身损害赔偿款102万元;2.请求判令***共同承担上述赔偿款102万元;3.请求判令吉林省中润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请求判令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各被告承担。于泊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承担人身损害赔偿款102万元。事实和理由:***系***父亲;于泊研系***女儿。2018年10月5日,***在长德新区A区中润装配式钢结构产业园工程的施工现场工作时,因施工现场的长螺旋钻机旋杆上携带的泥块掉落砸中颈部,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抢救期间,***支付医药费50万元。2018年11月8日,***与***家属签订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一份,约定赔偿***及其家属120万元。但***支付18万元后,拒绝支付剩余赔偿金。为维护***、于某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于某作为***近亲属参与本案诉讼,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在庭审过程中,***主张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主张权利,于泊研主张履行赔偿协议按合同纠纷主张权利。经法庭反复释明、询问及庭后多次电话沟通调解,二人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本案应驳回***、于某的起诉,二人诉讼请求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00元,返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位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邵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