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民初45456号
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韩军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陆敬,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
被告:***,男,汉族,1980年11月19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
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若瑶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易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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