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韩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乐活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7执5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韩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碧桂园3号商业楼5幢三层-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乐活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北京韩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乐活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7民初19540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北京乐活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北京韩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北京乐活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案款238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等。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经本院工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业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据此,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京0107民初19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扬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