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韩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韩艺达装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房民催字第02250号
申请人北京韩艺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良官大街58号B-40。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韩艺达装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申请人北京韩艺达装饰有限公司遗失号码为24474118号,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西潞园分行,银行帐号为×××,出票人为申请人的转帐支票一张,申请人北京韩艺达装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申请撤回其提出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韩艺达装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其提起的公示催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申请人北京韩艺达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任建民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董彤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