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帅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宏帅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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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362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宏帅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长沙市雨花区体院路519号优山美地家园商铺商铺栋201。
法定代表人:余平秀。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含浦中路199号云水麓园2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石林。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宏帅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湖南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宏帅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撤回本、反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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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宏帅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湖南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被告(反诉原告)湖南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宏帅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6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宏帅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744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南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雄建
人民陪审员  阳红东
人民陪审员  沈秋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黄 倩
书 记 员  徐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