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保273号
申请人:山***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经济开发区大明湖路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493600759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宏帅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体院路519号优山美地家园商铺商铺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776775460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宏帅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宏帅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65979元。本院依法做出(2023)鲁1723财保13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宏帅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65979元,期限为一年。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宏帅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月湖支行9430××××8893账户存款最高限额365979元,实际冻结8306.17元。线上冻结交通银行长沙湘江中路支行4316××××6620账户存款最高限额365979元,实际冻结2483.02元。以上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2023年2月20日起至2024年2月20日止)。线上冻结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4305××××0553_1账户存款最高限额365979元,实际冻结1852.05元。冻结期限一年(2023年2月21日起至2024年2月21日止)。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273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