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3财保133号
申请人:山***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
县经济开发区大明湖路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493600759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宏帅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体院路519号优山美地家园商铺商铺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776775460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宏帅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山***电气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宏帅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65979元。申请人山***电气有限公司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宏帅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65979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350元,由申请人山***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