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4执监12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博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丰麟家园1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德军,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厚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址:绥滨县工业示范基地。
法定代表人:李峰,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博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厚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因绥滨法院查封的房产所属土地被另案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查封,故申请执行人要求将两案合并执行。为了本案的顺利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博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2018)黑0422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厚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仲谦
审判员 :禹胜虎
审判员 :刘晨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 白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