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553号
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营业场所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77号金领地大厦21楼2102-210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春漫大道**云南海归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四川省荣县。
被告:***,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四川省荣县。
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与被告云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含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云南**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含撤回对被告云南**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钱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