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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海某某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云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553号 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营业场所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77号金领地大厦21楼2102-210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春漫大道**云南海归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四川省荣县。 被告:***,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四川省荣县。 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与被告云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含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云南**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含撤回对被告云南**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钱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