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汇诚电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劳动路支行与某某,西安市新城区汇诚电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104民初8190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劳动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西路127号西北工业大学创新科技大楼(西北工业大学西门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920603461E。 负责人:范军,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凡,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汇诚电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683875147P。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67年10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码:622XXXXXXXXXXXXXXX。 被告:***,女,汉族,1967年11月21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身份证号码:622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67年10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码:622XXXXXXXXXXXXXXX。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劳动路支行诉被告西安市新城区汇诚电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凡、***,被告西安市新城区汇诚电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诚电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汇诚电力、被告***偿还原告本金276960.81元,罚息7104.45元(合计284065.26元)及2020年6月9日后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新产生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2、请求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汇诚电力、被告***签订编号为610740007-0091-20191772051的《中国建设银行**企业快贷借款合同》并约定:由原告向二被告提供总额为人民币贰拾玖万柒仟元整的借款额度,借款额度有效期限自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12月26日。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向被告汇诚电力、被告***发放贷款297000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现该笔贷款已到期,被告汇诚电力、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予还款。截止2020年6月8日,尚有本金人民币276960.81元,罚息7104.45元,合计284065.26元未归还给原告。被告汇诚电力、被告***未按时还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建设银行**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甲方的义务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款并足额清偿借款本息,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的约定。则原告有权依据第十一条第四款第七项规定,要求二被告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为了收回贷款,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银行信贷资金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有关规定及相关的合同约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汇诚电力、被告***共同辩称:原告所称贷款属实。因二被告贷款时,系经案外人源石公司介绍。源石公司未将贷款钱全部转至二被告账户,造成被告经营困难,不能按期还款。现表示二被告经济困难,无力立即偿还贷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提交了证据:证据一:《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国建设银行对公综合服务协议》、《中国建设银行对公综合服务申请书》、《中国建设银行企业网银客户主管激活确认单》、《建行“**快贷-快 e 贷”开通、授权、申请、支用、还款、结清操作流程》、《建总发【2017】182号《中国建设银行“**快贷”业务管理办法》; 证据二:《中国建设银行**企业快贷借款合同》;证据三、:《对公活期存款交易明细报表》;证据四、《欠款明细打印》。 被告汇诚电力、被告***均未提交证据。 被告汇诚电力、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认可,贷款未到期前都按期支付利息,到期后曾还了12000元。 经本院核对,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下: **快贷系中国建设银行开发的客户网络自助借款产品。借款人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该贷款产品的一般操作流程为:1.业务授权。申请办理“**快贷”的小企业客户(借款企业)通过企业网银登录授权(线上)或通过营业网点授权(线下)的方式,授权企业主进行在线业务申请、签约、支用、还款、**等操作,其中线上授权步骤为:借款企业(授权人)通过登录建设银行企业网银,在“信贷融资”-“我要快贷”界面,对贷款账号、企业主个人信息进行确认,并签署相关协议及数据使用授权协议后,发起对企业主的业务授权;线下授权方式为借款企业(授权人)通过向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提交纸质授权协议及企业主个人征信授权书,由客户经理在系统中进行授权信息录入,发起线下授权。2.贷款申请、审批及合同签订。信用快贷个人网银界面步骤:申请企业主接受授权后,登录“快e贷”点击“现在申请”,系统根据**企业及企业主金融资产、房贷、账户结算、POS交易、纳税金额等数据,对客户贷款资格进行判断,判断通过后,如客户存在在途贷款,则在点击“现在申请”后,系统直接跳转至提示签约的页面;如客户不存在在途贷款,则出现填写贷款信息页面,填写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发放账号(企业账号)(反显该账号同时作为自动扣款账号,还款时也可选择个人账号进行还款)。点击提交审批后,对于后台评分结果未“建议自动通过”的,系统展示审批通过后的贷款额度、到期日、贷款年利率、贷款发放账号等信息,提示客户阅读签约信息及贷款合同,客户***已认真阅读签约信息及贷款合同后,点击签约按钮,验证网银盾,签约成功。企业主手机银行申请步骤:企业主登录手机银行进入“**快贷”菜单项后,根据贷款模型处理结果,手机银行展示客户可申请的最高额度、利率、贷款发放账户、贷款用途、本人学历等信息,点击“申请”菜单项,客户输入申请额度金额,并阅读理解个人征信授权书,点击“下一步”,征信审核且贷款审核通过则反显贷款确认信息,并同步签约。阅读理解借贷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协议,点击“确认”;系统提示**快贷申请成功。此外,**快贷业务还有:质押快贷、抵押快贷、平台快贷,质押快贷的判断标准及相关提示信息与信用快贷基本一致,抵押快贷不需要授权环节,所有的申请和审批不通过网银进行,调查评价以现场调查的方式进行;平台快贷是网银盾客户在第三方平台获得企业授权并申请审批之后,在个人网上银行签约平台快贷,点击“现在申请”后,系统判断客户是否取得授权并已获得审批,如已被授权且已获得审批,则弹窗出现如下授权页面,***“我已认真阅读《**企业快贷业务授权协议》……”后方可点击“接受授权”按钮,接受授权后,显示确认签约信息页面填写贷款信息,同时,下方显示平台快贷签约合同及用途承诺书,验证网银盾签约。3.贷款支用。签约成功后,借款人或企业主通过登录企业网上银行、个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银行柜面进行贷款的自主支用,系统自动将支用金额转入约定的贷款账号。4.还款。贷款到期日或额度到期日,对未结清的贷款,系统自动从签约还款账户扣款归还贷款。借款人或企业主也可通过登录企业网上银行、个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银行柜面进行贷款的归还。 2018年12月25日,被告汇诚电力在原告处开立账号为61050174004100000361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同时,经被告汇诚电力、被告***申请,上述账户签约开通了企业网银功能,网银主管设置姓名为**,主管网银盾号为80G905620388,网银盾起止号为80G905620388-80G 905620390,被告汇诚电力、被告***确认收到了结算卡主卡61050174004100000361、网银盾(80G905620388-80G 905620390),同日,被告汇诚电力、被告***签署了中国建设银行企业网银客户主管激活确认单。 2018年12月26日,被告汇诚电力按照前述贷款流程向原告申请贷款,经原告审核同意,在已认真阅读并同意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内容后,与原告网签了《中国建设银行**企业快贷借款合同》,借款人为被告汇诚电力,共同借款人为被告***。合同约定,乙方(原告)向甲方(汇诚电力,下同)提供的借款额度为290000元整;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12月26日;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LPR利率加70.25基点(1基点=0.01%,精确至0.01基点),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本合同项下的LPR利率是指本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贷款发放账户之日起计算,按日计息,日利息=年利率/360,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还款方式为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在资金回笼账户或在乙方开立的其他账户及保证人的个人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并自行转款还贷(乙方也有权从该账户上划款还贷),或者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其他账户上转款用于还贷;借款逾期的,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甲方违约的情形为: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甲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一义务;借款人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于发生变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变动方承担。贷款人按照本合同中记载的借款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或传真(如有变动,以有效书面通知指定的地址为准)发送相关书面函件、通知等,均视为已履行送达义务。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的通讯地址均为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XX中心XX楼XX号,联系电话为1569387****。同日,原告将借款转入被告汇诚电力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 借款到期后,被告汇诚电力、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20年6月8日,被告汇诚电力、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76960.81元、罚息(含复利)7104.45元,以上合计284065.26元。 本院认为,被告汇诚电力、被告***按照操作流程,通过企业网银向原告申请“**快贷”,经原告审核同意后,原告与二被告网签了《中国建设银行**企业快贷借款合同》。该合同内容具体,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在授信额度内向二被告发放了贷款,但借款人汇诚电力、共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主张二被告支付欠付的借款本金、借期内利息、罚息的计算方式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截至2020年6月8日,被告汇诚电力、被告***尚欠原告本金276960.81元、罚息(含复利)7104.45元,以上合计284065.26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但本案除诉讼费外未产生其他费用,故本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二被告称因借款时的中介源石公司系未向其及时全额归还其所贷款项导致其经营不善,无法向原告归还借款,因本案系借款关系,合同相对方为原告与二被告,二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源石公司与原告之间有委托关系,故二被告与源石公司之间的关系,与本案无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被告西安市新城区汇诚电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劳动路支行本金276960.81元,及截止2020年6月8日罚息(含复利)7104.45元,自2020年6月9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以本金276960.81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劳动路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561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西安市新城区汇诚电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O二O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崔  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