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宏基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赤峰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春城天一府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4民初15326号 原告:***,女,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群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新城玉龙大街南皇家帝苑商业写字楼A-C段01041。 法定代表人:王向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春城天一府物业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春城天一府南门大厅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淑红,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赤峰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春城天一府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春城天一府物业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春城天一府物业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