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通海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福建中通海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特260号

申请人:福建中通海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

法定代表人:王琼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民敬,福建溪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洋县。

申请人福建中通海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通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中通公司称,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劳人仲案字[2020]第2039号裁决第二项应予以撤销。事实和理由:因公司业务的特殊性,***一直在外工作。中通公司一直要求***有空余时间要到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其以工作忙、没有时间等理由拒绝配合办理正式的入职手续,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不应由中通公司承担。退一步讲,***的工资为4000元,原仲裁裁决对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标准的认定也是错误的。

***辩称,中通公司的申请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应支持。

经审查查明:2020年7月30日,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厦劳人仲案字[2020]第2039号裁决:1.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中通公司应一次性支付给***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5月3日期间的工资差额5500元;2.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中通公司应一次性支付给***2020年3月24日至2020年5月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591.95元。

审查中,中通公司提供《证明》一份,拟证明***的月工资为4000元;***经质证认为,该《证明》系中通公司自行开具,***并未要求其开具,且关于工资的内容不属实。

本院认为,原仲裁裁决对中通公司所称***拒签劳动合同的主张是否采信以及对***月工资标准的认定,是原仲裁裁决所作的事实认定,依法不属于本院可以审查的范围。故中通公司的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其请求撤销原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中通海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福建中通海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巧铭

审 判 员 陈丽端

审 判 员 刘国如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吕美严

书 记 员 阮冬梅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