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融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与巨融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闽0427民初2235号
原告:***,女,195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子敬,福建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融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南永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662811750E。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巨融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巨融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298元、误工费19893.7元、护理费9891.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20元、营养费3600元、交通费600元、法医鉴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等,合计人民币40303.3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巨融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一为要求巨融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220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开始,***按照巨融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要求,在海西生态新城从事拔草、扫地等劳务工作。2018年11月8日下午5时许,巨融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用电动车承载员工下班途中,电动车停电,员工在换乘其他电动车的过程中,又突然启动起来,导致***从电动车上摔落受伤,因此入院治疗。***在巨融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处提供劳务受害,造成其各项损失合计48465.61元,巨融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期间,巨融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用8162.29元,剩余各项赔偿金合计人民币40303.32元未支付。经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巨融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于2019年11月20日前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22000元。(该款转入***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9030911020100100216993)
二、本案受理费因***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按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35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巨融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