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融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巨融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27民初1541号
原告:***,女,196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融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南永新村6幢4层411、412室。
原告***与被告巨融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我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巨融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巨融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巨融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18元,减少诉讼请求后为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