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2民初2101号
原告:福州三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荆溪镇关口村。
法定代表人:黄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日华,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燕,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融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南永新村6幢4层411、412室。
法定代表人:陈敏,执行董事。
原告福州三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巨融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福州三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三吉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三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6元,减半收取计1318元,由福州三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士怡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吕颖
书记员林鹤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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