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融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建材有限公司、巨融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2民初11858号之一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劳光村45号1层03店面。
法定代表人:张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豪,福建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慧芳,福建唐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巨融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南永新村6幢4层411、412室。
法定代表人:陈敏。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巨融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29元,减半收取计3214.5元,保全费2229.8元,由****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佳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