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融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巨融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4民特1号 申请人:巨融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南永新村6幢4层411、412室,统一信用代码91350400662811750E。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9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申请人巨融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融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巨融公司称,请求撤销明劳人仲案字【2022】第151-1号《三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三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巨融公司未支付***2022年6月份工资,属于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而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决巨融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裁决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到本案,应当查明巨融公司是否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系因为巨融公司未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这一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具备以上两点,才能裁决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本案裁决完全没有正确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导致错误裁决结果。1.关于巨融公司没有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的问题。巨融公司系每个月的15日支付员工工资,如遇15日为节假日的,则工资发放日期予以提前。以2022年为例,分别于2022年1月14日、2月15日、3月15日、4月15日、5月15日、6月15日发放工资。巨融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提交《辞职报告》,并于2022年7月1日起正式离职。因***突然提出辞职,申请人在安排财务人员清理财务事项时,发现此前有多支付***工资情形,因此向其提出返还多支付的工资要求,此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按照正常情形,如果双方之间不存在财务纠纷,申请人应当在2022年7月15日向***支付6月份工资,但***此时已经离职,因此,即使还应当支付6月份工资,此时双方之间也只属于一般的劳动报酬争议,而不属于劳动合同期内拖欠劳动报酬。因此,并不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2.***系因自身原因提出辞职,并非因为巨融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所致,***于2022年6月22日向巨融公司提交《辞职报告》,称因其个人的原因,经过深思熟虑的思考,决定辞去其在的工作,并希望能于2022年7月1日正式离职。巨融公司接受了其申请,并为其办理了相应的医社保转移手续。***自始没有提出巨融公司有拖欠其劳动报酬,更没有称自己系因劳动报酬原因而与巨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在2022年9月27日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也未主张任何所谓的经济补偿金,直到2022年11月8日才追加提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申请。***非因申请人拖欠劳动报酬而辞职,巨融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称,三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了明劳人仲案字【2022】第151-1号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巨融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于2018年8月入职巨融公司,从事投标员岗位工作,2022年6月24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申请,巨融公司同意其辞职申请,***于2022年7月1日起正式离职。***离职后,巨融公司以双方产假工资结算错误为由,拖欠***2022年6月份工资。为此,***向三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巨融公司支付2022年6月工资4350元;2.巨融公司支付加班工资5579.2元;3.巨融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9400元;4.巨融公司支付***产假期间的差额工资8100.0元。巨融公司提出反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返还产假期间多发的工资6663.4元。2022年12月5日,三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明劳人仲案字【2022】第151-1号裁决书,裁决:一、巨融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2022年6月份工资3553.98元;二、巨融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七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17400元,并明确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巨融公司签收上述裁决书后,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裁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等情形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本案中,***于2022年6月24日向巨融公司提交的辞职报告,明确载明其是由于个人原因而辞职,并非巨融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因导致其辞职。***在2022年7月1日正式离职,即巨融公司在与***解除劳动合同后,巨融公司尚未支付***2022年6月份工资的情形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三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本案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巨融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三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明劳人仲案字【2022】第151-1号裁决。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