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8民终19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乃会,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东海,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臧艮中,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众诚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中山西路23号2幢604室。
法定代表人:吴运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江乃会因与被上诉人臧艮中、南京众诚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众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0)苏0804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乃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众诚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其应对尚欠工资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众诚公司辩称,涉案分包业务为木工,木工并不需要资质。上诉人要求臧艮中出具欠条,可以说明其认可付款主体为臧艮中。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臧艮中未作答辩。
江乃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众诚公司、臧艮中连带支付拖欠的工资435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淮安新城悦隽府一期五、期木工模板工资共计360399元,扣除帮工7000元及胀模10000元后,共计343399元。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众诚公司共向臧艮中支付工人工资343300元。2019年1月29日,臧艮中在结算单上载明“淮安新城悦隽府一期五、期木工模板工人工资已全部结清,工人工资由臧艮中负责代领”。
另查明,江乃会跟随臧艮中在淮阴区《淮安新城悦隽府》提供木工劳务,臧艮中拖欠江乃会劳务费,2019年2月19日,臧艮中向江乃会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到江乃会43500元正”。
一审法院认为,江乃会跟随臧艮中提供木工劳务,双方之间构成劳务合同关系,对于拖欠的劳务费,臧艮中亦向江乃会出具了欠条,臧艮中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依照约定支付江乃会劳务费,故对江乃会要求臧艮中支付劳务费43500元的诉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众诚公司虽然将其承建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承包资质的臧艮中施工,但因臧艮中已实际完成了相应工程施工内容且众诚公司已经完成了费用的支付,故对江乃会要求众诚公司连带付款的诉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臧艮中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江乃会工资43500元;二、驳回江乃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臧艮中负担。
二审各方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二审另查明,二审中,上诉人明确其在工地上应臧艮中要求,找了5个人即朱尧、朱士华、王姓工人(具体名字不清楚)、江乃兆、赵风梅一起到工地上做工,后来臧艮中拖欠工资,该5个人都找上诉人索要,上诉人就替臧艮中垫付了该工资。5人工资已经付清,如该5人再行主张涉案工资,一切法律后果由上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本案中,臧艮中并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众诚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臧艮中施工,因臧艮中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导致本案纠纷,故众诚公司应对欠发工资承担连带责任,至于众诚公司是否履行了工程款给付义务不影响其责任的承担。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0)苏0804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
二、臧艮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江乃会工资43500元,南京众诚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臧艮中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88元,由江乃会负担444元,南京众诚劳动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玲
审 判 员 柏娟娟
审 判 员 王 纯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缪 珵
书 记 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