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7民初2294号
原告:濮***,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宏亮,男,199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淳县。
被告:南京众诚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中山西路23号2幢604室。
法定代表人:吴运福。
原告濮***与被告南京众诚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久旺负担。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芸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