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2执141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众诚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中山西路23号2幢604室。
法定代表人:吴运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6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申请执行人南京众诚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122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期限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按规定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发起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网络查询,但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惩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皖0122执141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122执141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清偿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清偿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礼金
审判员 管国民
审判员 崔 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兴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