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执9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执行人:南京众诚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中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吴运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众诚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苏虎劳仲案字(2020)1644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京众诚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50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725元,合计55725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京众诚劳动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72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 微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