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九天智慧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九天智慧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吉新企业管理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11992号 原告:青岛九天智慧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下***社区98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309国道桥段3099号2楼202区4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潍坊吉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峡山区太保庄街道凤凰岭街197号5号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九天智慧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吉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九天智慧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