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11992号
原告:青岛九天智慧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下***社区98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309国道桥段3099号2楼202区4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潍坊吉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峡山区太保庄街道凤凰岭街197号5号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九天智慧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吉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九天智慧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