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堂朝天意室内设计有限公司

杭州堂朝天意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徐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1民终48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堂朝天意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竞舟路228号450室。
法定代表人:汤瑞,商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静,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徐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开发大道568号。
法定代表人:徐其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裴长利,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堂朝天意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堂朝设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龙食品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商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徐龙食品公司委托堂朝设计公司承担其位于上海佘山世茂庄园2期15号别墅舍内设计及装修施工现场指导,双方为此于2011年6月14日签订《室内设计委托合同》一份,约定:1、堂朝设计公司工作内容包括:装修风格的定位与概念设计;功能的平面布置、立面图、节点大样图;家具、灯具、室内装饰品、艺术品、盆栽绿化、纺织布艺窗帘等软装饰品的选择配置的设计;彩色平面图设计制作;施工图交底,对施工过程进行持续现场指导,解决现场施工所遇到的设计技术问题,并根据施工情况调整并优化设计,对饰面材料的型色选择加以指导。2、堂朝设计公司工作形式包括提供物业室内装饰设计的施工图和效果图、对物业室内装修施工过程进行持续现场指导。3、涉案项目设计及相关服务费为100万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徐龙食品公司支付堂朝设计公司30万元作为本项目实施的定金,在堂朝设计公司交付徐龙食品公司经双方确认的本项目平面设计图后,此定金即转为徐龙食品公司支付堂朝设计公司本项目的首期付款;堂朝设计公司完成本项目经双方确认的全套施工图并交付徐龙食品公司后,徐龙食品公司支付堂朝设计公司50万元;本项目工程结束后通过双方验收后,徐龙食品公司一次性付清余款20万元。4、堂朝设计公司自收到定金时计180天完成本项目设计工作,交付施工图;本项目现场指导时间为自施工开始到项目完工验收通过时止。5、堂朝设计公司的设计概念需经徐龙食品公司认可,并按徐龙食品公司认可的标准执行,徐龙食品公司对堂朝设计公司工作期间提交的一切设计提案给予及时的意见批示,通常情况下审批时间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因甲方不能及时给予意见批示,工作时间顺延;经双方共同研讨后并经徐龙食品公司确认设计方案后,堂朝设计公司据此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6、徐龙食品公司、堂朝设计公司任何一方违约,均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定金30万元为限;只有在出现重大原因时才能解除本合同,解约以书面形式为准,重大原因尤指一方严重违反合同规定,且在受到警告和限期后继续这一违约行为,此时另一方有权提出解约。次日,徐龙食品公司向堂朝设计公司转账30万元。2013年,徐龙食品公司开始启动涉案物业装修。堂朝设计公司员工开始陆续向徐龙食品公司代表徐俊发送电子邮件,邮件标题内容为“建筑外立面”、“最新佘山别墅平面”等。2014年7月23日,徐龙食品公司代表徐俊与堂朝设计公司员工通过微信沟通时表示“你帮我尽快把平面图调整出来”、“在最后确定的图纸上调楼梯,其他尽量不要改动太大”。徐俊在收到调整后的平面图后,回复堂朝设计公司员工“好的,调整一下施工图,直接发给方总”。后堂朝设计公司根据施工现场多次调整施工图。2014年9月2日,堂朝设计公司员工根据施工现场最后一次调整施工图,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徐龙食品公司。此后,堂朝设计公司未再向徐龙食品公司发送图纸。2015年3月,徐龙食品公司委托律师两次向堂朝设计公司发函,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室内设计委托合同》已于2014年9月解除,并要求堂朝设计公司返还定金30万元、支付赔款30万元。2015年4月20日,徐龙食品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一、堂朝设计公司返还合同定金30万元;二、堂朝设计公司向徐龙食品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三、判令堂朝设计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诉讼中,堂朝设计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一、徐龙食品公司继续履行原、堂朝设计公司签订的《室内设计委托合同》;二、徐龙食品公司支付堂朝设计公司设计服务费70万元及违约金20万元;三、徐龙食品公司承担本案反诉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第一,关于涉案《室内设计委托合同》是否解除。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涉案合同须在出现重大原因时方可以书面形式解除。徐龙食品公司主张因堂朝设计公司始终无法提供符合徐龙食品公司要求的图纸,经双方协商一致,涉案合同已于2014年9月2日口头解除,但徐龙食品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在该日就合同解除一事达成合意,仅凭该日后堂朝设计公司未再向徐龙食品公司发送邮件这一事实也无法推导出徐龙食品公司的上述主张,故该院对徐龙食品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现涉案物业徐龙食品公司已委托他人设计,且已装修施工完毕,涉案合同已不满足继续履行的条件,应予解除,故堂朝设计公司反诉要求涉案合同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第二,关于堂朝设计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徐龙食品公司定金及堂朝设计公司反诉主张的设计服务费。根据双方的约定,涉案项目设计及相关服务费共计100万元,在堂朝设计公司提交涉案项目的平面设计图经双方确认后,徐龙食品公司此前支付的定金30万元即转为首期设计费;堂朝设计公司完成全套施工图且经双方确认并交付徐龙食品公司后,徐龙食品公司支付堂朝设计公司50万元;工程结束后通过双方验收后,徐龙食品公司一次性付清余款20万元。因此,堂朝设计公司对其完成的设计工作及该些设计工作有否获得徐龙食品公司确认负有举证责任。根据堂朝设计公司提供的徐龙食品公司代表徐俊与堂朝设计公司员工发生于2014年7月下旬的微信聊天记录展现了以下事实:徐龙食品公司、堂朝设计公司此前已对某份平面设计图进行了确认,徐龙食品公司再次提出调整楼梯部位设计并微调其他区域的要求,堂朝设计公司调整完成平面设计图后,徐龙食品公司予以确认,并要求堂朝设计公司对施工图作出相应调整直接发送给施工方。由此可知,堂朝设计公司交付的平面设计图已获得徐龙食品公司确认,徐龙食品公司交付的定金30万元已依合同约定转变为设计费,堂朝设计公司有权取得该部分30万元的设计费,徐龙食品公司要求堂朝设计公司返还定金30万元,缺乏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堂朝设计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于2014年9月2日最终交付的施工图已经由徐龙食品公司确认,堂朝设计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徐龙食品公司不确认堂朝设计公司提交的施工图系出于恶意,因此徐龙食品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的合同条件未成就,对于堂朝设计公司要求徐龙食品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70万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第三,关于徐龙食品公司、堂朝设计公司要求对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徐龙食品公司主张堂朝设计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存在多处违反国家规范以及不合理之处,经徐龙食品公司多次催促,始终无法提供符合徐龙食品公司要求的图纸,造成徐龙食品公司工期延误,故要求堂朝设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徐龙食品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堂朝设计公司的设计图纸违反国家设计规范,也无证据显示徐龙食品公司曾在2015年3月向堂朝设计公司发送律师函前对堂朝设计公司提交的图纸提出异议。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每一设计阶段的推进均以堂朝设计公司的设计成果获得徐龙食品公司确认为条件,徐龙食品公司因堂朝设计公司提交的设计图纸不符合其要求而未确认堂朝设计公司的设计成果,不可归咎于堂朝设计公司,不属于堂朝设计公司的违约行为,故对于徐龙食品公司要求堂朝设计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堂朝设计公司主张徐龙食品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根据本案事实,徐龙食品公司需支付后续两期设计费的条件并未满足,徐龙食品公司未向堂朝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不违反双方合同的约定。故该院对于堂朝设计公司反诉要求徐龙食品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徐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驳回杭州堂朝天意室内设计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徐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杭州堂朝天意室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宣判后,堂朝设计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案涉项目标的物为上海佘山世茂庄园2期15号别墅,属“私家专属定制”室内设计项目。经一年的沟通商洽,在徐龙食品公司认可堂朝设计公司的设计理念、设计风格和设计能力的情况下,与堂朝设计公司签订的案涉《室内设计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为:装修风格的定位与概念设计;功能的平面布置、立面图、节点大样图;家具、灯具、室内装饰品、艺术品、盆栽绿化、纺织布艺窗帘等软装饰品的选择配置的设计;彩色平面图设计制作;施工图交底,对施工过程进行持续现场指导,解决现场施工所遇到的设计技术问题,并根据施工情况调整并优化设计,对饰面材料的型色选择加以指导。约定的工作形式为:提供物业室内装饰设计的施工图和效果图、对物业室内装修施工过程进行持续现场指导。堂朝设计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证明堂朝设计公司已按约定的工作形成完成了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二、案涉《室内设计委托合同》关于解除协议的约定为:只有在出现重大原因时才能解除本合同,解约以书面形式为准。重大原因尤指一方严重违反合同规定,且在受到警告和限期后继续这一违约行为,此时另一方有权提出解约。由于堂朝设计公司已经如约完成约定的工作内容且无违反合同约定的事实,因此,徐龙食品公司无权依照约定提出解约。三、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人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承揽人已完成的工作部分所应当获得了报酬以及承揽人因合同解除而受到的其他损失。一审中,徐龙食品公司强调案涉合同签订时其支付的30万元是定金而非设计费,此表明徐龙食品公司实际并未支付设计费。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徐龙食品公司构成违约,其要求堂朝设计公司退还30万元定金且承担30万元违约金的主张显无依据。案涉《室内设计委托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为100万元。自商洽至签订合同至堂朝设计公司完成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历时四年有余。堂朝设计公司为此还组建了包括外籍设计师在内的优秀设计师团队,按照徐龙食品公司的意愿,反复调整平面设计方案、反复修改配套施工图、持续指导施工。在完成全部工作内容以及徐龙食品公司获得全部工作成果后,提出解除案涉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绝非善意。因此,堂朝设计公司理应获得合同约定的100万元报酬。堂朝设计公司提出徐龙食品公司偿付90的诉求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现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徐龙食品公司支付堂朝设计公司90万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徐龙食品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徐龙食品公司答辩称:堂朝设计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此原审判决已经详细论述,徐龙食品公司认可原审论述,不再重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案涉《室内设计委托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涉案项目设计及相关服务费共计100万元,在堂朝设计公司提交涉案项目的平面设计图经双方确认后,徐龙食品公司已支付的定金30万元即转为首期设计费;堂朝设计公司完成全套施工图且经双方确认并交付徐龙食品公司后,徐龙食品公司支付堂朝设计公司50万元;工程结束后通过双方验收后,徐龙食品公司一次性付清余款20万元。一审中,堂朝设计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仅能证明其交付的平面设计图已获得徐龙食品公司确认,不能证明其于2014年9月2日最终交付的施工图已经徐龙食品公司确认,而堂朝设计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徐龙食品公司不确认施工图系出于恶意,因此堂朝设计公司要求徐龙食品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的合同条件未成就,原审对于堂朝设计公司要求徐龙食品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7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合同解除问题。从本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因堂朝设计公司设计的施工图不能得到徐龙食品公司确认,现徐龙食品公司已委托他人设计案涉项目,且已装修施工完毕,本案合同已不满足继续履行的条件,故原审判决解除亦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堂朝设计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杭州堂朝天意室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袁 正 茂
审 判 员 夏 明 贵
代理审判员 王杨沁如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边 佳 宁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