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飞鹿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飞鹿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82民初5830号之三
原告:江苏飞鹿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5466065XA,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生祠镇新丰新夹路4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759935579,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飞鹿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飞鹿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65元减半收取3132.5元、保全费2220元,合计535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