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佛山市溢力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兰州大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4民初11839号
原告:佛山市溢力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振森,湖南芙蓉(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大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科技产业孵化园综合楼2层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724。
法定代表人:周某1。
原告佛山市溢力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大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振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2325元;
2.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152325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19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损失12000元;
4.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0月28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电暖桌、电暖器等产品。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在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1月17日期间,实际供应702325元货物。被告于2019年11月18日在《佛山市溢力达科技有限公司送货结算单》中盖章确认上述货款金额。2019年10月31日至2021年2月8日期间,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550000元。截至起诉之日,尚欠货款152325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此外,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还产生律师费损失12000元,本案被告违约在先,律师费是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实际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由被告承担。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9年10月28日,原告(乙方,供方)与被告(甲方,需方)通过传真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生产2019款630四面款电暖桌(工程款)和对流式电暖器整机成品,合同金额为676120元(价格含税不含运费)。另约定,除以盖公章确认的签收方式外,甲方指定本合同项下货物的签收人为刘强。原告述称,原告方严少波与被告员工刘强通过微信对接合同相关事宜。
2019年1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佛山市溢力达科技有限公司送货结算确认单》,确认自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1月17日,原告共向被告供货702325元。原告述称,其已向被告开出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为701825元。
原告自认,被告已经付款550000元,尚欠原告152325元。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与湖南芙蓉(东莞)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服务费12000元。
上述事实有《合作协议》《佛山市溢力达科技有限公司送货结算确认单》、微信聊天记录、《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被告供应了货物,被告应当支付货款。
关于欠款本金。《佛山市溢力达科技有限公司送货结算确认单》确认实际供货金额702325元,原告自认被告已付款550000元,被告缺席未答辩亦无反证,予以确认。故被告实际尚欠原告货款152325元。
关于付款时间。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习惯,无习惯按法定。本案原、被告没有约定付款时间,也无证据证实存在付款交易习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被告应在收到标的物的同时支付货款,却拒不给付,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并计利息的违约责任。
关于逾期付款损失,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法定。无约定损失,也无具体损失,一般以利息为可得利益损失,损失标准化。本案未约定利息,且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计算。原告主张在此基础上上浮50%,亦在规定范围,予以支持。计息起点应从被告收货之日分别起算。现原告请求均从被告出具结算确认单之日即2019年11月18日开始计息,是其权利的处分,予以尊重。
关于律师费,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自行承担,知识产权案件除外。本案双方未约定律师费,故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兰州大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溢力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2325元及利息(利息以152325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3元,财产保全费1406元,合计33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33元,被告负担30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微微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颖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