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佛山市溢力达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大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保1432号
申请人:佛山市溢力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何家工业区自编23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WLUPRX0。
法定代表人:陈妙虹。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振森,湖南芙蓉(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瀚天科技城B区配套区2号楼2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6557304T。
负责人:赖定伟。
被申请人:兰州大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万新南路高新什字16号(安宁科技产业孵化园综合楼2层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3253392724。
法定代表人:周道城。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溢力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大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溢力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兰州大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7280.2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不可撤销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兰州大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7280.2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微微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颖仪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保1432号
申请人:佛山市溢力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何家工业区自编23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WLUPRX0。
法定代表人:陈妙虹。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振森,湖南芙蓉(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瀚天科技城B区配套区2号楼2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6557304T。
负责人:赖定伟。
被申请人:兰州大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万新南路高新什字16号(安宁科技产业孵化园综合楼2层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3253392724。
法定代表人:周道城。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溢力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大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溢力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兰州大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7280.2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不可撤销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兰州大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7280.2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微微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颖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