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9309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61012XXXX01002187X。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律师。
被告:内蒙古引绰济辽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旗水务局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阿尔斯楞,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内蒙古引绰济辽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0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孟 君 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雪
打印:*** 校对:***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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