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引绰济辽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9309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61012XXXX01002187X。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律师。 被告:内蒙古引绰济辽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旗水务局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阿尔斯楞,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内蒙古引绰济辽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0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孟 君 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雪                    打印:***       校对:***      2021年  月  日送达 1